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諸檢刑訴〔2020〕558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811989********,漢族,文化程度高中,農(nóng)民,住諸暨市**鎮(zhèn)**村**號。2009年4月2日因?qū)め呑淌卤恢T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09年6月22日因?qū)め呑淌?、阻礙公務(wù)被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3年4月1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諸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于2013年7月23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因被債主催債,又看到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發(fā),朋友圈有很多人在倒賣口罩,其也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有普通二層無紡布口罩現(xiàn)貨出售的信息。2月12日,被害人趙某某向被告人何某某訂購口罩,被告人何某某在并無真實貨源的情況下,謊稱兩三天可到貨,騙取趙某某支付的貨款12400元。2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又謊稱口罩已到貨,有多余口罩可售,又騙取趙某某支付貨款1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兩次收款后均立即用于個人還債。為繼續(xù)欺騙被害人,被告人何某某謊稱口罩在運輸途中被公安機關(guān)查扣。被害人趙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打聽發(fā)現(xiàn)并無口罩查扣一事,才發(fā)現(xiàn)被騙,便要求被告人何某某退錢。2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不得已便退還趙某某12000元。因余款無法退還,被害人趙某某于3月2日報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贓15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手機內(nèi)容照片、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諒解書;
2.證人證言:證人蔡某某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對被告人何某某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鑒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谧∷?,?lián)系電話17757******;?
2.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3.移送量刑建議書1份;?
4.移送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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