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蓬檢一部刑訴〔2020〕Z115號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鎮(zhèn)安縣,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261974********,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址:江門市蓬江區(qū)**鎮(zhèn)**村**屋。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3日內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5時許,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江門市蓬江區(qū)**鎮(zhèn)**村**號垃圾房拾走被害人吳某某的農村商業(yè)銀行存折。當日14時許,何某某來到江門市蓬江區(qū)農商銀行**支行,其猜出吳某某的銀行存折密碼并取出36700元現(xiàn)金。2019年7月17日,何某某將35700元存入其持有的中國銀行卡里,剩余1000元自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常住人口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情況查詢證明、銀行交易明細、扣押清單、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
????2、被害人吳某某、鄧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及照片;
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金額共計367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退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邦處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鎮(zhèn)**村**屋,聯(lián)系電話:1530914****。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三份、案卷二冊、光盤三張隨案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