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389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往來內(nèi)地通行證號碼H03777****,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現(xiàn)住北京市東城區(qū)**路**城**號樓**號**。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3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左家莊科普廉政文化公園西北角取毒后,通過將毒品藏匿在電水壺把手并郵寄的方式,以人民幣1450元價格向?qū)O某某(女,25?歲,上海市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約重2克)。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左家莊科普廉政文化公園西北角取毒后,通過將毒品藏匿在電水壺把手內(nèi)并郵寄的方式,以人民幣1450元價格向?qū)O某某(女,25?歲,上海市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約重2克)。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19時許在其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路**城**號樓**號**號的暫住地被民警抓獲,現(xiàn)場起獲白色晶體1包,重0.19克。經(jīng)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繳。
被告人何某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艷君
檢察官助理:李靜雯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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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北京市朝陽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冊,補充材料1份;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隨案移送:手機1部、冰壺1個、紙箱1個、電水壺1個;
7.凍結款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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