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官檢二部刑訴〔2020〕205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11197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住昆明市官渡區(qū)**街道**街**村**棟**單元**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經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經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1時許,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區(qū)**村**號**樓查獲涉嫌吸毒的違法人員羅某某、李某某和何某某,當場在被告人何某某的黑色上衣口袋內側查獲紅色藥片狀毒品可疑物一包。經稱量,現場查獲毒品可疑物凈重14.3克,經鑒定,成分為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六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靚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現羈押于官渡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散頁壹張(現場檢測報告)、光碟叁張(電子卷宗、稱量視頻、同步錄音錄像);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值班律師證件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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