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大檢知產刑訴〔2021〕22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921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鎮(zhèn)**村**,因非法裝載液化石油氣,于2015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給予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運輸液化石油氣用于銷售,于2017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給予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間,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液化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在北京市大興區(qū)安定鎮(zhèn)液化氣站、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舊州家樂液化氣站等地購進液化氣,并在北京市大興區(qū)青云店鎮(zhèn)等地私自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shù)額合計人民幣120708.2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被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2.書證:銀行卡交易明細、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鋼瓶回收單等;3.證人證言:證人胡某甲、李某某、龍某某、胡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分析報告、價格鑒定意見書;6.搜查筆錄;7.其他材料:被告人戶籍材料、到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未經許可經營液化氣,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霍成茹
檢察官助理:劉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冊,光盤五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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