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雷檢公訴刑訴〔2016〕599號
被告人何某甲,綽號“妃小”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21995********,漢族,受教育狀況不詳,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鎮(zhèn)**村**號。2016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6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綽號“妃兆”,?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2199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2月14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將本案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6年10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2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何某甲與被告人何某乙發(fā)現(xiàn)被害人林某某家門口停放一輛摩托車,何某甲頓時產(chǎn)生盜竊該摩托車的念頭,便叫何某乙前去探風,自己伺機盜竊該輛摩托車,剛開始何某乙以與林家人相識而拒絕,何某甲盜得摩托車后一邊推著摩托車向何某乙方向走來,一邊向何某乙招手示意他過去幫忙推車。此時何某乙便過去伙同何某甲將摩托車推到距林某某住宅約300米遠的一顆大樹樹蔭下。何某甲與何某乙還未來得及轉(zhuǎn)移該摩托車便被林某某發(fā)現(xiàn),林某某等人找到該摩托車并當場抓獲何某乙,而何某甲乘亂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雷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的摩托車進行價格鑒定,值款為人民幣4180元。案發(fā)后涉案車輛已經(jīng)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摩托車1輛;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3.被害人林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某乙在共同作案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將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婷婷
2016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現(xiàn)押于雷州市看守所;何某乙取保候?qū)徳诩遥?、公安訴訟文書卷、證據(jù)卷共3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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