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龍里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730200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龍里縣,住龍里縣**鎮(zhèn)**村**,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龍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龍里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龍里縣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7302001********,苗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龍里縣**鎮(zhèn)**村**組,住龍里縣**鎮(zhèn)**村**,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龍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龍里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龍里縣看守所。
本案由龍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等人與被害人楊某某等人在微信語音通話中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約至龍里縣**鎮(zhèn)**村**路口見面。次日凌晨1時左右,被害人楊某某等人駕駛其車牌號為貴J****1的紅旗牌轎車,行駛至龍里縣**鎮(zhèn)**村**路口時撞見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被害人楊某某停車后,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持刀對被害人楊某某的車輛進行砍砸,造成該車前擋風玻璃、引擎蓋、右后視鏡等部位受損。經(jīng)龍里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損壞的貴J****1紅旗牌轎車的修復費用為人民幣1.135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的家屬主動賠償了被害人楊某某1.8萬元,被害人楊某某諒解了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的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及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提?。垩海┪锲氛掌?、收條、諒解書;2.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4.證人張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趙某某、何某戊、雷某某、羅某某的證言;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作案工具辨認筆錄;6.鑒定意見:龍里縣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九十條,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龍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雯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龍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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