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二部刑訴〔2020〕182號
被告人余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201111989********,高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洪山區(qū)**路**號**號**單元**樓**室,現租住武漢市洪山區(qū)**街****。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7月20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以涉嫌運輸毒品罪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分別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2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分別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7時6分,被告人余某攜帶毒品甲基苯丙胺,在湖北省咸寧市搭乘車牌號為鄂L****3的出租車欲回湖北省武漢市,當車行至武漢市洪山區(qū)**站出口處附近時,被告人余某下車欲逃避民警檢查,被抓獲,當場查獲被告人余某攜帶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體(俗稱“冰毒”)二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39顆。經稱量、鑒定,上述毒品凈重29.15克,均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身份信息材料、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稱量筆錄、提取筆錄、取樣筆錄、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接受證據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現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2.證人王某甲、舒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武漢市公安毒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4.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明知毒品而予以運輸,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芑
檢察官助理:王林子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現羈押于武漢市洪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3張。
3.《證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