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一部刑訴〔2020〕383號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826197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安慶市宿松縣**鎮(zhèn)**村**號。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0年12月30日被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賭博,于2006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罰款五百元;因賭博,于2017年1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罰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826198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安慶市宿松縣**鄉(xiāng)**村**號。因賭博,于2006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1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行政罰款五百元。因本案,2019年1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等人結伙,在杭州市蕭山區(qū)**街道**村一租房內,分別糾集虞某某、陳某甲、鄧某某等人聚眾賭博5場,共計抽頭獲利約22100余元。其中,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系組織者。公安機關于2019年11月21日當場查獲抽頭獲利21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房屋租賃合同、扣押清單、轉賬記錄、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賬戶明細、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左某某、余某乙、朱某乙、熊某某、虞某某、丁某某、陳某乙、歐某某、陳某丙、祝某某、金某某、張某甲、吳某甲、鄧某某、梅某甲、梅某乙、羅某某、吳某乙、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案發(fā)經過,證據制作說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同案犯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張某乙、姚某某、張某丙、余某丙的供述;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開機檢查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電子證物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等人結伙,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非法獲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在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分別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佳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朱某甲現在處所:羈押于杭州市蕭山區(qū)看守所
2、公安卷4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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