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遂安檢一部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余某某,綽號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21198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遂寧市船山區(qū)**街**棟**單元**樓**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21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批準,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綽號蒲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6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qū)**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蔣加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3031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安市鄰水縣**村**組。1996年因犯搶劫罪被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2017年因犯盜竊罪被廣安市鄰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鄧建軍,綽號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23198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縣**鎮(zhèn)**村**組**號。2004年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綽號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21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縣**鎮(zhèn)**街**號**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綽號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遂寧市船山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鄺某某,綽號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8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遂寧市船山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綽號何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3196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遂寧市船山區(qū)**路**號**單元**號。2019年2月28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船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甲,綽號伍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7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遂寧市船山區(qū)**街**號**單元**樓**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向某某,綽號向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7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遂寧市船山區(qū)**路**棟**單元**樓**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7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遂寧市船山區(qū)**新區(qū)**小區(qū)**棟**樓**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林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7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遂寧市船山區(qū)**新區(qū)**花園**棟**單元**樓**號。2019年2月因開設賭場罪被遂寧市船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經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7月13日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7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遂寧市船山區(qū)**路街道**路**號**小區(qū)**棟**單元**樓**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遂寧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鄧某某、蒲某某、蔣加強、鄧建軍、李某某、林某甲、鄺某某、何某某、伍某甲、向某某、蔣某某、徐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林某甲、伍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分別于2020年6月2日和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30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劉某某(另案處理)先后在遂寧市城區(qū)**巷**路**樓**樓**樓**街**茶樓等地點開設賭場,以打“三拱”的方式組織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2019年5月至11月期間,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1237.5萬元。
被告人余某某、鄧某某、蒲某某、蔣加強、鄧建軍、李某某、林某甲、鄺某某、向某某、伍某甲、何某某、蔣某某、林某乙、伍某乙等人分別先后加入該賭場,其中被告人余某某負責賭場股東排班、招攬賭客,被告人蒲某某負責在賭博過程中進行抽頭,被告人鄧某某負責賭場抽頭資金的保管,被告人蔣加強負責賭場望風,被告人余某某、鄧某某、蒲某某、蔣加強的工資均是用賭場每天抽頭的錢進行發(fā)放。被告人鄧建軍、李某某、林某甲、鄺某某、向某某、伍某甲、何某某、蔣某某、林某乙、伍某乙作為股東加入賭場,按照賭場通知每天到賭場上班打牌。當天賭局結束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另案處理)負責將抽頭資金分為六股,劉某某占一股,其余五股分別由當天打牌的股東所在組的全部股東平均分配。
在賭場開設期間,被告人余某某領取工資人民幣2.4萬元,被告人鄧某某領取工資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蒲某某領取工資人民幣3.5萬元,被告人蔣加強領取工資人民幣1500元。其余被告人作為股東參與分紅,其中,被告人鄧建軍共計獲利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計獲利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林某甲共計獲利人民幣2.5萬元,被告人鄺某某共計獲利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向某某共計獲利人民幣4千元,被告人伍某甲共計獲利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何某某共計獲利人民幣5千元,被告人蔣某某共計獲利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林某乙共計獲利人民幣3.5萬元,被告人伍某乙共計獲利人民幣1.3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各被告人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鄧某某、蒲某某、蔣加強、鄧建軍、李某某、林某甲、鄺某某、向某某、伍某甲、何某某、蔣某某、林某乙、伍某乙為謀取非法利益,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余某某、鄧某某、蒲某某、蔣加強、鄧建軍、李某某、林某甲、鄺某某、向某某、伍某甲、何某某、蔣某某、林某乙、伍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加強、鄧建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林某乙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合并執(zhí)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遂寧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鑫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鄧某某、蒲某某、蔣加強、鄧建軍、李某某、林某甲、鄺某某、向某某、何某某、林某乙現(xiàn)羈押于遂寧市看守所;被告人伍某甲已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28178****;被告人蔣某某已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98253****;被告人伍某乙已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6983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卷二十七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十四份。
4.《量刑建議書》四份。
5.涉案財物處置意見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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