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皋檢四部刑訴〔2020〕672號
被告人余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221949********,漢族,文盲,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8月7日4時許,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如皋市303縣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6KM+892M路段,車輛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萬某某(男,歿年69歲)、朱某某,致被害人萬某某、朱某某受傷,車輛損壞。萬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20年9月22日死亡。
經(jīng)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經(jīng)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報警,滯留現(xiàn)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其罪行;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部分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萬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
6.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車輛痕跡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石小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如皋市**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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