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澧檢刑刑訴〔2016〕247號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縣,身份證號碼:4307231965********,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澧縣**鎮(zhèn)**街居委會;現(xiàn)租住湖南省澧縣**街道**小區(qū)。因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澧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金融憑證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經(jīng)檢察長批準退回澧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二次(2016年5月27日退補,2016年6月26日重報;2016年7月27日退補,2016年8月26日再次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余某某利用電腦等設備偽造了“澧縣**合作聯(lián)社**信用社存單(折)專用章”及邱某、王某某等11人的私章等工具,在其租住地(澧縣**街道辦事處**小區(qū)**號樓**號)先后偽造了編號為96167**/96017**/78173**等共計199張湖南省**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以下簡稱存單),后被告人余某某利用其曾在澧縣**合作社工作的身份,以高利息為誘餌,先后騙取被害人王某某、錢某某、李某甲、向某某、杜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胡某某、龍某某、楊某某、黃某甲、張某甲、劉某丙、李某乙、彭某某、張某乙、黃某乙、段某某等35人金額共計13570000萬元。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假冒澧縣**社工作人員身份,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用偽造的假存單從被害人李某乙手中詐騙金額共計74萬元。
2、被告人余某某假冒澧縣**社工作人員身份,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用偽造的假存單從被害人劉某丙手中詐騙金額共計10萬元。
3、被告人余某某假冒澧縣**社工作人員身份,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用偽造的假存單從被害人張某甲手中詐騙金額共計13萬元。
4、被告人余某某假冒澧縣**社工作人員身份,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用偽造的假存單從被害人黃某甲及黃某甲親友易某某、黃某某、龍某某、楊某某等多人手中詐騙金額共計242萬元。
5、被告人余某某假冒澧縣**社工作人員身份,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用偽造的假存單從被害人李某甲、錢某某、向某某、王某某等**中老師及老師家屬手中詐騙金額共計55萬元。
6、被告人余某某假冒澧縣**社工作人員身份,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用偽造的假存單從被害人劉某乙及其親友胡某某、劉某甲、杜某某等多人手中詐騙金額共計241萬元。
7、被告人余某某假冒澧縣**社工作人員身份,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用偽造的假存單從被害人劉某丁、段某某、黃某乙、張某乙等多人手中詐騙金額共計631萬元。
8、被告人余某某假冒澧縣**社工作人員身份,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用偽造的假存單從被害人謝某某、燕某某手中詐騙金額共計8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案件揭發(fā)經(jīng)過、常住人口登記表、照片等書證;2、被害人段某某、錢某某、劉某乙等人的陳述;3、證人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使用偽造的金融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興
2016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羈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十冊;
3、《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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