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維西傈僳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維檢公訴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4231990********,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住**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維西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qū)?。無前科。
本案由維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載被害人李某某),沿德瀘線由南向北行駛,20時15分,車輛行駛至德瀘線K135+600m**鄉(xiāng)**路段時,與對向楊某某駕駛的云******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余某某輕傷、李某某輕微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余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為309.27mg/100ml,楊某某血液中不含乙醇成分。2019年8月1日維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余某某承擔主要責任,楊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某不承擔責任。余某某的駕駛證準駕車型E,逾期未換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前科證明、查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付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楊某某、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與辯解;5.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余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血液酒精含為309.27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恒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電?8869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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