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一部刑訴〔2021〕34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530200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金某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金某縣),現(xiàn)住金某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金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6時04分許,被告人余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摩托車由金某縣銅廠鄉(xiāng)駛往金某縣方向,行駛至金某縣銅廠鄉(xiāng)五臺坡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苗某某駕駛的云******號金杯商務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余某某輕微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86.18㎎/100ml血。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余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并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金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黎錦波
2021年0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诮鹉晨h**鄉(xiāng)**村**組,聯(lián)系方式1591282****;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