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231959********,漢族,初中文化,經商,住赤壁市**鎮(zhèn)**街搬運站。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以2.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赤壁市**鎮(zhèn)**村**組村民李某某家位于“**”的林木。同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吳某某、金某某等人將購買的林木予以采伐。經現場勘驗,余某某采伐林木蓄積33.1立方米。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主動到赤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追繳筆錄、收據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吳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證言;3.現場勘查、指認等筆錄;4.現場勘驗報告;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祝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59723897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