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陽檢一部刑訴〔2020〕1862號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9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道**路**棟**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肥東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余某某在合肥市廬陽區(qū)**路與**路交口“**酒店”三樓“**廳”化妝間內為被害人王某某化妝時,見新娘王某某將收到的紅包禮金放在椅子上,心生貪念,遂趁房間無人之際,從紅包禮金中抽出人民幣8300元放入自己口袋內,后乘坐出租車離開現場。
不久,被害人王某某發(fā)現現金被盜,懷疑是余某某所為,遂打電話讓余某某返回酒店解釋情況。余某某擔心攜帶的贓款現金被發(fā)現,遂將現金給乘坐的出租車司機保管,約定讓出租車司機幫忙存入銀行后轉賬給自己。之后,余某某返回酒店,被在酒店現場等候的民警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案發(fā)后,贓款現金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王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3.證人陸某某證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指認現場、贓款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3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邵躍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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