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刑訴〔2020〕00000005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7196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德江縣,住德江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經石阡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4日被石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石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被石阡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2時許,被告人余某某在石阡縣湯山鎮(zhèn)萬壽社區(qū)農貿市場將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嬰兒車上的一部價值人民幣4750元的金色蘋果手機盜走。2020年1月4日,余某某被石阡縣公安局抓獲歸案。經石阡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余某某盜竊的手機價值人民幣475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2.被害人陳述:王某某的陳述;3.勘驗檢查筆錄;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光盤一張;6.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斷竊取他人價值人民幣4750元的蘋果手機一部,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9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因盜竊罪被印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石阡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魯攏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石阡縣看守所。
2.偵查卷冊一頁。
3.起訴書八份、量刑建議書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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