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確檢公訴刑訴〔2016〕278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91970********,漢族,文盲,農(nóng)民,住正陽縣**鄉(xiāng)**村**莊。2016年3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16年7月13日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6年8月18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確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在確山縣*街**水泥廠,東約200米處路南一正在建設中的**變電站內(nèi),從變電站南側院墻翻墻進入變電站院內(nèi)后,盜走未通電變壓器上安裝的鍍鋅銅質(zhì)扁平銅排5根,并使用工具撬開變電房門,盜走屋內(nèi)未使用的黑色膠皮包裹銅芯電纜線200余米、銅伸縮節(jié)等物品。經(jīng)鑒定:被盜物品總價值1761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記錄、照片;
2、戶籍證明、前科材料、抓獲證明;
3、現(xiàn)場指認筆錄、接受證據(jù)清單;
4、證人李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證言;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確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偉
???檢察員:王瑞
?????????????????????????????????2016年10月31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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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羈押于確山縣看守所;
2、證人名單一份;
3、卷宗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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