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樟檢公訴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余培華,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5195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住重慶市大渡口區(qū)**鎮(zhèn)**街**號**號,因涉嫌盜竊罪,經樟樹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經樟樹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1日被樟樹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余培華于1999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5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豐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本案由樟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培華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樟樹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樟樹市公安局于3月12日重新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余培華竄至樟樹市觀上鎮(zhèn)農貿市場,在一攤販前采用衣服遮擋用手扒竊了被害人陳某某黑色VIVO手機一部,后被受害人陳某某發(fā)現并報警,樟樹市公安局民警到達現場后將被告人余培華抓獲。經樟樹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手機價值74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被盜黑色VIVO手機一部;2、受案登記表、刑事判決書、被告人余培華人口詳細信息等書證;3、證人熊某某、聶某某等人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某某陳述;5、被告人余培華供述與辯解;6、被盜手機物價鑒定結論書;?7、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培華扒竊被害人陳某某手機一部,價值742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樟樹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芙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羈押于樟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