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479號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225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橋**組**號。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趁無人之際,盜竊作案5起,共竊得胸罩、連衣裙等物。案發(fā)后,贓物均已追繳并發(fā)還各被害人。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號**房間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王某某晾在門外的黑色胸罩1件。
2.2019年7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號**房間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王某某晾在門外的紅色連衣裙1條。
3.2019年8月3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號后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金某某晾在門外的綠色連衣裙1條、黑灰色連衣裙1條、粉色半身裙1條、粉色內(nèi)褲1條。
4.2019年8月3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號后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鄭某甲晾在門外的白色短袖1件、白色半身裙1條。
5.2019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村**號后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鄭某乙晾在門外的白色連衣裙1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出具的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5.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調取的案發(fā)現(xiàn)場視頻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雯琪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