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3811997********,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鄉(xiāng)**村**村**號。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qū)**,因懷孕于同年12月7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后因違反取保候?qū)徱?guī)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懷孕于同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依法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高某某、趙某某、秦某某、甘某某、黎某某、繆某甲、繆某乙、肖某某(均已判決)在四川省都江堰市等地共同組織酒店生活并通過微信等聊天工具,假冒生活困難的年輕女性,以談戀愛為名聊天搭識男性網(wǎng)友,用虛構(gòu)的照片、虛假身份證圖片以及女性電話語音聊天騙取信任,后以充話費、找工作要路費等虛構(gòu)理由,以互相配合的方式,虛構(gòu)家人、警察、醫(yī)生等身份,參與扮演不同角色騙取被害人錢財。截至案發(fā),共計騙取潘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幣共計22萬余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其中,居住在本市下城區(qū)沈家路**號的被害人董某某在9月3日至9月30日期間被騙7 800元。
被告人余某某通過上述方法騙取被害人胡某某5 450元,騙取被害人郭某某4 510元,所騙錢款均被其用于揮霍。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簽字具結(jié),足以認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同案犯刑事判決書、轉(zhuǎn)賬憑證、門診病歷、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
2.被告人余某某及同案犯高某某、趙某某、秦某某、甘某某、黎某某、繆某甲、繆某乙、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被害人董某某、胡某某、郭某某、陳某甲、李某某、潘某某、鞏某某、樓某某、陳某乙、周某某、孫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楊某某、石某某的陳述;
4.搜查筆錄等。
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 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吳志華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3*******;
2.偵查卷宗7冊?! ?/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