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東湖檢公訴刑訴〔2020〕206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1051977********,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經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同年5月20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至同月20日期間,被告人余某某與鎮(zhèn)某某(另案處理)經商議后,由余某某微信聯(lián)系武漢**電氣自動有限公司經理李某某,謊稱該公司咸寧辦事處的司機施某某急需用錢需結算7070元勞務費,后由鎮(zhèn)某某冒充施某某與李某某微信聯(lián)系,要求其微信轉賬支付。李某某發(fā)現(xiàn)對方微信非施某某拒絕轉賬,余某某便要求鎮(zhèn)某某偽造施某某轉賬授權書,繼續(xù)要求李某某向其指定銀行卡轉賬。2019年9月20日,李某某在其公司辦公室向余某某指定的魏某某湖北農村信用社卡轉賬5000元,后又通過快遞將2070元加油卡快遞給魏某某。隨后,魏某某將上述財務轉交給鎮(zhèn)某某。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發(fā)案及破案經過、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打印件書證;2.被害人李某某陳述;3.證人施某某、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4.辨認筆錄;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707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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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劉惠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羈押于武漢市第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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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審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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