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訴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2221985********,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湖北省陽新縣**鎮(zhèn)**村**號。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11日被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晉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2012年4月21日刑滿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晉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至2014年1月25日刑滿釋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4日被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毆打他人,于2018年10月13日被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三百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晉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晉江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2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4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余某某在晉江市陳埭鎮(zhèn)**路**鞋廠附近以人民幣1600元的價格向羅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6月3日19時許,被告人余某某在晉江市**鎮(zhèn)坊**村**路**號手機店門口將一包重0.4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幣800元的價格販賣給羅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機關在交易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余某某,并查扣上述毒品,從被告人余某某處扣押用于聯(lián)系毒品交易事宜的手機一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的毒品、手機的照片;
2.書證:抓獲及破案經(jīng)過、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前科劣跡材料、戶籍證明、工作說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羅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6.檢驗、辨認筆錄:稱量、取樣筆錄,被告人余某某的尿液檢驗筆錄及證人羅某某等人辨認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辨認作案地點的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璜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羈押于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補充材料四十二張;
3.證人名單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隨案移送光盤五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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