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31974********,漢族,初中,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寧縣**鄉(xiāng)**村**號,住武寧縣**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獵罪,經武寧縣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武寧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余某某為了捕捉野生動物出售賺錢,購買麻繩等物品自制了20余個繩套。來到武寧縣**鎮(zhèn)**莊**村對面的山場,利用自制繩套設置了多個獵捕陷阱,于2019年2至4月間獵捕到野生麂子兩只,用摩托車運至武寧縣城后出售給李某某,獲利1020元。經鑒定:余某某捕捉的兩只野生麂子,學名為小麂,已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書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小麂基準價值為3000元/只,余某某捕捉兩只小麂的價值為6000元。
2019年6月18日,余某某主動到武寧縣森林公安局投案,退出非法獲利10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清單;2.書證:人口信息、受案登記表等;3.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以及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指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相峰
檢察官助理:饒三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_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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