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一部刑訴〔2020〕1604號
被告人余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22002********,壯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鄉(xiāng)**村委**組**號(現租住浙江省長興縣**街道**村**村**號**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長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甲在長興縣**街道**KTV**包廂內,酒后無故持啤酒瓶對被害人李某某頭部毆打,造成李某某受傷。經長興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余某甲家屬賠償李某某2萬元,李某某出具諒解書。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甲案發(fā)后至長興公安局雉城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歸案經過、收條、諒解書、病例資料等書證;
2.證人朱某某、余某乙、楊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甲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興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華
2020年12月10日
附:被告人余某甲現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7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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