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萬檢刑刑訴〔2020〕586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漢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1041971********,初中文化程度,**礦工人,戶籍地住山西省太原市**區(qū)**街**排**戶,住太原市萬柏林區(qū)**園東區(qū)**樓**單元**室。2020年8月17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柏林二大隊罰款人民幣2900元,駕駛證暫扣六個月。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時24分,被告人侯某某在因飲酒駕駛、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酒后駕駛晉A0****廣汽傳祺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太原市萬柏林區(qū)**路附近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對侯某某呼氣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97.5mg/100ml;經對侯某某抽取血樣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檢測結果為:109.7mg/100mg。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血樣登記表、呼氣酒精確認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鑒定意見:司法鑒定報告書;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候某某的訊問筆錄;4.視聽資料,危險駕駛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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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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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電話:159340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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