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152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211972********,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張北縣**鄉(xiāng)**行政村**村**號,現(xiàn)住張北縣**鎮(zhèn)郡**小區(qū)**。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張北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張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本案由張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時57分許,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駕駛蒙HLJ****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北縣興和路與永義街十字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現(xiàn)場對侯某某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jié)果為135毫克/100毫升。經(jīng)鑒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5.26mg/100ml。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渠振興
檢察官:宋??梅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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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已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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