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福檢刑訴〔2019〕839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82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住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振興路華**大廈**棟**單元**房,因職務侵占嫌疑,于2019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2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5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2日補查重報。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位于我市福田區(qū)**廣場**座**,主要經(jīng)營半導體電子產(chǎn)品測試、生產(chǎn)加工及銷售。被告人侯某某于2009年4月入職**公司,后任職業(yè)務主管,主要負責聯(lián)系客戶洽談業(yè)務、開具銷售貨單和收取貨款等工作。
經(jīng)查,自2017年至2018年12月20日期間,侯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收取公司貨款后占為己有。侯某某在工作期間,如有客戶到**公司來購買電子IC時,就由其負責對接洽談業(yè)務,或有客戶在公司的網(wǎng)絡平臺上下訂單,也是由其負責跟單對接業(yè)務,生意洽談成功,其就開具送貨單,交由倉管提貨后送達客戶或通過快遞公司郵寄到客戶指定的收貨地址(快遞公司先代收貨款),之后客戶欠款的由侯某某代表公司追款,有的客戶有對公賬戶的,就通過對公賬戶將貨款轉入到公司的賬戶里,有的客戶雖有對公賬戶,但為了貨品免含增值稅價格上的便宜,便將貸款轉入公司的微信或支付寶賬戶里,有的客戶應侯某某的要求,將貨款轉入到侯某某個人賬戶、微信賬戶或支付寶賬戶里,由其代收后再交給公司,但侯某某所代收的貨款沒有交回公司,而是占為已有。經(jīng)侯某某代收的貨款共有兩種收款方式:一種是以微信方式直接收取客戶的貨款;另一種是以描微信二維碼收付款的方式從快遞公司收取快遞公司的代收貨款。
經(jīng)司法審計查明,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期間,被告人侯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多次作案,共侵占**公司的貨款約889231.10元人民幣。
另查,被告人侯某某還于2018年12月,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支付給**科技公司的加工費44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清單(侯某某蘋果手機一部);2.書證: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經(jīng)過書(侯某某系民警在**有限公司門市部內(nèi)抓獲)、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報案材料及補充控告材料、侯某某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材料、侯某某微信收貨款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補充說明?:3.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審計報告書一份;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賬戶LXHB-13的交易記錄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chǎn),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三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培波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福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7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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