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蜀檢刑訴〔2020〕353號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011989********,漢族,大學文化程度,案發(fā)時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總監(jiān),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路**號**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鎮(zhèn)**村**組。侯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隱瞞真實身份,化名胡某某與被害人車某某相處戀愛,并謊稱自己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股東。
2019年5月至6月間,兩人同居于本市蜀山區(qū)**小區(qū)**幢**室。同居期間,被告人侯某某為償還個人巨額債務,在自己無實際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與車某某戀愛取得的信任關系,虛構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償還債務、為該公司員工發(fā)工資向車某某借款,并謊稱自己有房產、汽車、即將解凍的巨額資產收益,讓車某某誤認為自己具有還款能力。車某某對此信以為真,除將自有資金借給侯某某外,還通過向他人借款、網絡貸款籌借資金借給侯某某,至2019年6月,侯某某從車某某處騙取人民幣合計71314元。侯某某在車某某向其追索欠款期間,通過偽造還款證明文件的方式企圖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投案。歸案后,侯某某為逃避法律處罰,隱瞞主要犯罪事實,在公安機關向其出示犯罪證據前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過、被害人車某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蔡某某、張某某、谷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車某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網貸截圖;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電子數據及其檢驗工作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7131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琪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現被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量刑建議書》5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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