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當檢二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221198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安徽省蕪湖縣,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蕪湖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現(xiàn)住安徽省蕪湖市蕪湖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當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當涂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當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謊稱到被害人王某某、戴某某經(jīng)營的服裝廠上班,以預支工資并簽下借條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王某某、戴某某錢財。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經(jīng)金某某(另案處理)介紹認識被害人戴某某,得知戴某某經(jīng)營的服裝廠正在招工,侯某某伙同金家貴謊稱會去戴某某服裝廠上班,騙取戴某某信任,并先后編造家庭困難、母親生病等理由,以預支工資并簽下借條的方式,騙取戴某某錢款共計29500元,其中侯某某得錢款16500元。后經(jīng)戴某某多次催款,侯某某微信還款1000元。騙取錢財均被侯某某用于還債及日?;ㄤN等。
2.2019年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經(jīng)金家貴介紹認識被害人王某某,得知王某某服裝廠正在招工,侯某某伙同金某某、許某某、謝某某、汪某某、夏某某(均另案處理)謊稱會去王某某服裝廠上班,騙取王某某信任,并先后編造家庭困難、母親生病等理由,以預支工資并簽下借條的方式,騙取王某某錢款共計人民幣61000元,其中侯某某得錢款人民幣11000元。騙取錢財均被侯某某用于還債及日?;ㄤN等?! ?/spa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借條等書證;
2.證人金某某、謝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戴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當涂縣公安局制作的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沈海濤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現(xiàn)羈押于當涂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1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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