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桂檢公訴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侯某某(綽號“貓貓”“喵喵”),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1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桂陽縣,戶籍所在地桂陽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桂陽縣**街道**小區(qū)。因吸毒,于2017年8月10日被桂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6日被桂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桂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桂陽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20日、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29日);因案情復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將來源于張某某(另案處理)的毒品進行販賣,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侯某某販賣100元毒品冰毒給蔣某某。
2.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侯某某販賣50元毒品麻古給蔣某某時,在桂陽縣**酒店被民警抓獲,在侯某某身上查獲毒品疑似物紅色藥丸1包,凈重0.17g。
經鑒定,紅色藥丸中檢測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紅色藥丸;2.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交易記錄等書證;3.證人張某某、蔣某某、李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毒品成分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辨認、稱重、取樣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guī)定,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輝
檢察官助理:李敏僖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桂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檢察卷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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