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303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四川南充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區(qū)**街道辦事處**村**組**號。2005年11月因犯搶劫罪被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0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旺蒼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2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處刑罰)經預謀 ,實施電訊詐騙。使用同事陳某某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農業(yè)銀行卡( 卡號62305200800********) 及電話卡將二者綁定使用,并在網上收集被害人信息。同年9月侯某某伙同周某某在重慶市萬州區(qū)石柱縣**鎮(zhèn)租賃房屋一套,在該房屋內專門撥打電話實施詐騙,由侯某某冒充被害人領導、朋友的身份打電話以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轉賬, 由周某某負責取款。
同年10月,侯某某伙同周某某又在重慶市萬州區(qū)**鎮(zhèn)另租一套房屋,二人繼續(xù)實施電話詐騙。其間,周某某找鄧某某用其身份證辦理了一張工商銀行卡( 卡號62122636021******** ) 及電話卡綁定使用。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間,二人詐騙被害人宋某某、康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吳某某、郭某某、董某某、文某某等人,共計人民幣共計17萬元,采用上述方式騙取**有限公司丹棱縣分公司4萬元,所有款項均被二人取出耗用。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機關在重慶市**農家樂內將侯某某擋獲。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溦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冊,提訊證壹份,換押證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量刑建議書壹份、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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