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泌檢刑刑訴〔2018〕125號
被告人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2********241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現(xiàn)住泌陽縣**辦事**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泌陽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2月23日16時05分,泌陽縣泌水辦事處倪某某酒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一輛號牌為豫Q*****灰色五羊本田牌普通兩輪摩托車,從泌陽縣城**南邊常某某家喝酒后回家去,行駛到河南省泌陽縣**辦事處**附近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駐)公(物)鑒(乙醇)字【2018】362號鑒定:倪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1.9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泌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品
薛斌
2018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羈押于泌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及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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