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金檢一部刑訴〔2020〕2040號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81199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群眾,住河南省偃師市**鎮(zhèn)**村**。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因偷竊于2020年7月18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8月3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盜竊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凌晨3時20分許,被告人倪某某在鄭州市金水區(qū)青年路鳳凰城東北區(qū)82號全友家居店內,將被害人付某某放在吧臺的一部蘋果6PLUS手機(經估價價值1200元)和一部蘋果iPad5平板電腦(經估價價值1099元)盜走?,F贓物未追回。
2、2020年7月18日凌晨3時10分許,被告人倪某某在鄭州市金水區(qū)青年路鳳凰城東北區(qū)82號全友家居店內,將被害人付某某放在吧臺的一部蘋果iPad5平板電腦(經估價價值1099元)盜走?,F贓物已追回被害人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及辯解;2、被害人付某某的陳述及報案材料;3、證人安某某的證言;4、涉案物品價格認定結論書;5、戶籍證明、證明、受案經過、到案經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價值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蒿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某某》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