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36號
被告人傅某某,曾用名無,綽號無,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427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住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村**路**號,2009年4月27日因犯搶劫罪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經新豐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新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經新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20日被新豐縣公安局逮捕?,F羈押在新豐縣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某,曾用名無,綽號無,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326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謨縣,住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村出租屋,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經新豐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新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經新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20日被新豐縣公安局逮捕?,F羈押在新豐縣看守所。
本案由新豐縣公安局偵查和補充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傅某某、黃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4月12日至4月13日期間,被告人傅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東莞大朗毛織城支行ATM機使用偽造的銀行卡進行盜刷,共盜刷人民幣97,400元。2019年4月13日至4月16日期間,被告人傅某某伙同被告人黃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惠州小金支行、中國工商銀行河源分行東源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新豐縣城南營業(yè)所ATM機使用偽造的銀行卡進行盜刷,共盜刷人民幣244,300元。
2、2019年8月3至4日,被告人傅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建設銀行ATM機上安裝側錄器竊取銀行卡信息資料,共竊取到11張銀行卡賬號、密碼等信息。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黃某某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某某、黃某某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他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傅某某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數量巨大,他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對被告人傅某某數罪并罰。為嚴肅國家法律,維護金融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雷雨蘭
2020年4月22日
附:偵查卷宗柒冊、光盤拾伍張、《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量刑建議書》壹份、補充材料若干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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