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瑤檢刑訴〔2020〕Z4931號
被告人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81974********,漢族,安徽省岳西縣人,文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岳西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4月、2014年1月、2015年3月、2016年4月、2017年5月先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十個月、有期徒刑九個月、有期徒刑十個月、有期徒刑九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5月被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5月被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經本院批準,由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儲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時許,被告人儲某某至合肥市瑤海區(qū)新蚌埠路與鳳臺路交口勞務公司宿舍3棟3單元門口,趁車輛未鎖之機,用手將電瓶車開關線扯斷、連接點火的方式,將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小刀牌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926元),后將電動車藏匿在廬陽區(qū)阜陽路長壽旅館樓下。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儲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2.被害人崔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儲某某的供述;4.價格認定結論書;5.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儲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儲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玉潔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儲某某現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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