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甘州檢一部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克單,曾用名:投多,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3331970********,藏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達縣,住色達縣**鄉(xiāng)**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色達縣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對被告人克單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經(jīng)色達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色達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色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克單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色達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屬相關(guān)訴訟權(quán)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克單與被害人扎某某因婚姻糾紛產(chǎn)生矛盾。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克單與其子降某某乘騎摩托車在色達縣塔子鄉(xiāng)至大則鄉(xiāng)的公路上遇見駕駛黃色翻斗車的被害人扎某某,克單持刀將扎某某頭部砍傷,并持槍向被害人扎某某開槍擊中其左胸部、右膝部,作案后克單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左胸部槍彈損傷,導致大出血死亡。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克單向公安機關(guān)主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有:現(xiàn)勘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克單持刀、槍殺害被害人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牟飛陽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丹巴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光盤16張。
5.被害人家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補充偵查卷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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