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召檢二部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9211972********,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住方城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蘭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一輛號牌為豫R*****的二輪摩托車(已達報廢標準),行駛至南召縣皇后鄉(xiāng)紅陽廠路段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0.15mg/100ml。
?本院認為,被告人蘭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召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元桂
檢察官助理:高穩(wěn)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蘭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召縣看守所;
2、文書卷、證據(jù)卷共2冊,共??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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