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青檢一刑訴〔2020〕753號
被告人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031986********,壯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南寧市青某某**路**號**棟**層**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或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0時許,被告人蘭某某飲酒后駕駛桂A****9號小型轎車上路行駛,至南寧市青某某長堽路“廣西冶金研究院生活區(qū)”前紅綠燈前路口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抽血鑒定,蘭某某靜脈血液乙醇濃度為183.2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提取筆錄等書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
4.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龐俊
檢察官助理:譚江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南寧市青某某**號**棟**層**號,聯(lián)系方式187753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