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蘭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221968********,漢族,小學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鎮(zhèn)**村**自然村,無業(yè)。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蘭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7時許,被告人蘭某甲騎電動車到高安市**鎮(zhèn)**村委會**圩,將電動車停放在一平房門口。大概9時許,蘭某甲買完東西準備回去,到自己停放電動車的地方去取車子時看到旁邊停放了一輛沒有拔鑰匙的金色**牌二輪電動車。被告人蘭某甲遂將該電動車盜走,騎回了**村**自然村并且將這輛電動車鎖在其弟弟蘭某乙房子的客廳里面。當天下午,公安機關在蘭某乙的房子內當場查獲了被盜電動車。經價格認定,該被盜電動車市場零售價為人民幣26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的陳述;4、鑒定意見;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蘭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蘭某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蘭某甲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龍志勇
(院印)
附:
1.被告人蘭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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