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蘭某甲,綽號“長毛”,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501231981********,小學文化,畬族,無業(yè),住儀征市**巷**號(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羅源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蘭某甲曾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4年6月20日被儀征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儀征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曾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8年6月15日被儀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蘭某甲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儀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851981********,漢族,高中文化,深圳**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儀征分公司員工,住儀征市**路**號**宿舍(戶籍所在地泰興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儀征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儀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蘭某甲、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蘭某甲、王某某,聽取了被告人蘭某甲辯護人陳桂順、值班律師王一凡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間,被告人蘭某甲與同案人周某某、蘭某乙(均另案處理)等人商議,在共同經(jīng)營的本市**路**街**樓**電玩娛樂中心內(nèi),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超級魔術師”電子游戲機1臺(有3個能夠獨立供1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決戰(zhàn)惡魔城”電子游戲機2臺(每臺有2個能夠獨立供1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風火輪”電子游戲機1臺(有4個能夠獨立供1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金幣傳說”電子游戲機1臺(有3個能夠獨立供1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好歌聲盛典”電子游戲機4臺(每臺有2個能夠獨立供1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恭喜發(fā)財”電子游戲機1臺(有4個能夠獨立供1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小熊維尼”電子游戲機3臺(每臺有1個能夠獨立供1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共計13臺29個機位,供周某某、錢某某、葉某某、王某某等人進行賭博活動,累計賭資人民幣18萬余元。期間,被告人蘭某甲等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同被告人王某某商議,由被告人王某某為周某某等人賭博后銷分退幣兌換提供資金結算幫助,累計幫助結算賭資人民幣7萬余元。
被告人蘭某甲、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儀征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錢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蘭某甲、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4.儀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蘭某甲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蘭某甲、王某某參與共同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蘭某甲、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蘭某甲現(xiàn)羈押于儀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在儀征市**路**號**宿舍候?qū)彛?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6冊;
3. 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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