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綦檢刑訴〔2020〕Z619號
被告人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1198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重慶市江津區(qū)**街道**街**號**單元**-**。2007年8月24日因犯搶劫罪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08年2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撤銷前判緩刑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2017年6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18年7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2019年8月30日刑滿釋放;2019年11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20年3月23日刑滿釋放?,F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蘭某某為實施盜竊從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坐客車到綦江區(qū),于當日晚23時許開始通過手機導航在綦江城區(qū)查找網吧,欲伺機在網吧盜竊手機。2019年9月2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蘭某某來到重慶市綦江區(qū)通惠街道紅星國際廣場三樓風雷動網吧,趁該網吧52號機位上網的被害人吳某某熟睡之機,將吳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Apple iphoneXR?A2108型手機盜走后逃離現場。當日8時許被告人蘭某某坐客車返回重慶后在重慶市石橋鋪賽博廣場一收購二手手機的游攤將所盜手機以1000余元的價格銷贓,所得贓款被其揮霍。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3759.20元。
2020年9月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蘭某某在重慶市永川區(qū)瀘州路77號易麥網吧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被盜黑色Apple iphoneXR?A2108型手機照片及被盜現場照片;
2.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購買手機發(fā)票、京東購買手機記錄、價格認定協助書、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
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現場筆錄、視頻審看記錄;
6.綦價認〔2020〕100號《關于被盜iphoneXR?A2108型(64GB)手機一部價格認定結論書》;
7.被盜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唯被告人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其另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蘭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張春芳
檢察官助理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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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蘭某某現羈押于重慶市綦江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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