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朔檢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503211998********,漢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陽朔縣**鎮(zhèn)**園**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陽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陽朔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503211998********,漢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陽朔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陽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陽朔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陽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歐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以來,被告人關某某、歐某某在桂林市靈川縣八里街金家村出租房內,在明知“尋歡”APP是含有色情內容的視頻聊天軟件的情況下,購買三十張電話卡和“來信”等網絡平臺提供的手機驗證碼用于在“神段子”、“potato”等聊天軟件注冊賬號,用性感女性的圖片、誘惑的文字作為聊天軟件賬號的頭像、網名,租用十余臺遠程電腦每天登錄上百個賬號通過“附近的人”功能,推送“尋歡”APP下載鏈接或二維碼,以此獲取高比例提成。2019年11月以來,羅某某(另案處理)加入其中,并在被告人關某某的安排下負責以相同的模式推廣同類型的軟件“約吧”APP。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關某某、歐某某及羅某某在靈川縣八里街金家村出租房內被抓獲。被告人關某某、歐某某推廣“尋歡、“約吧”APP共非法獲利54222元。該非法獲利均由支付寶賬戶昵稱為“AS”的(真實身份不詳)支付寶轉賬給被告人關某某,由被告人關某某分配給被告人歐某某及羅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手機、電腦、電話卡等物證;2、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羅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關某某、歐某某的供述及辯解;5、偵查實驗筆錄;6、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關某某、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廣告推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關某某、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勇微
檢察官助理:胡松雨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關某某、歐某某現被羈押于陽朔縣看守所
2.隨文移送案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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