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四組刑訴〔2020〕157號
被告人關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231988********,滿族,大專文化,伊通滿族自治縣******中心**,戶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住伊通滿族自治縣****家屬**單元**室。2017年12月5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罰款兩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2010年1月因尋釁滋事被行政處罰1000元。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關某某在伊通滿族自治縣**朋友家中飲酒后,駕駛吉A9****號轎車行駛至**路口附近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24mg/100ml,后被帶至伊通滿族自治縣第一人民醫(yī)院采取靜脈血。經吉林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送關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25.5mg/100ml,?其行為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吸式酒精檢測單、抽血現(xiàn)場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信息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犯罪經歷查詢單等書證;2.司法鑒定意見書;3.被告人關某某供述與辯解;4.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無視國法約束,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至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關某某因飲酒被行政處罰后,仍醉酒駕駛車輛,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有坦白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波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于伊通滿族自治縣**街道;
2.刑事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