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關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041998********,滿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區(qū),現住高新區(qū)**街道****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吉林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13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關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20時15分許,飲酒后駕駛吉B****2號車沿經八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高新區(qū)***城西門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場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34?mg/100ml?,經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關某某靜脈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為112.4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案件提起及抓獲經過、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呼吸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工作記實、網上對比工作記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2.證人證言:證人任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公安機關錄制的訊問光盤一張;4.鑒定意見: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檢驗報告;5.視聽資料:關某某被查獲經過及抽血視頻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及“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關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金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關某某現于居住地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824307****。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50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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