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458號
被告人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3241981********,回族,初中文化,個體工作者,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住江蘇省揚州市**鎮(zhèn)**園,被告人關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8月6月被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關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0年7月23日、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01時38分許,被告人關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蘇K237XX號輕型箱式貨車沿順園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順園二村東門旁,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關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343.3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孟某某、胡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等筆錄;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制作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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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歐旭東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關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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