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3261976********,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住河南省夏邑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6年12月15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開設賭場罪,無逮捕必要不予批準逮捕,同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取保侯審,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侯審。
本案由虞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關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7年9月28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關某某在夏邑縣**鎮(zhèn)**大道與**路交叉口北100米處開設電玩動漫城,并放置四臺老虎機(其中一臺損壞)、二臺捕魚機和一臺押標機,共計七臺賭博機(28個機位)專門供他人進行賭博。2016年12月14日,公安機關對該處依法檢查時,當場抓獲被告人關某某和參賭人員下名及七臺賭博機(28個機位)。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等;2.證人許某某、郝某、何某、李某某、楊某的證言;3.被告人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開設賭博游戲機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 莉
竇翠英
附:
1.被告人關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偵查卷宗叁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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