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瓦檢公訴刑訴〔2019〕559號
被告人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04********0032,錫伯族,初中文化程度,貨車司機,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街**號,住瓦房店市**路**園**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瓦房店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4時20分許,被告人關某某酒后駕駛遼B****7號牌重型廂式貨車沿瓦房店市五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小區(qū)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關某某血中含乙醇量為11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上述行為,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查獲酒駕現(xiàn)場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大連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拘役1-2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麗
代理檢察員:??郭成允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關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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