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21972********,漢族,專科文化程度,務農,中國共產黨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華縣,現住河南省安陽市**區(qū)**路**號**號樓**單元**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臨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臨漳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在臨漳縣看守所。
本案由臨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8月01日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豫E**/豫E**“紅巖”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臨漳縣境內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50公里400米(**村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行駛到道路東側,將路東停駛的兩輛電動自行車及郭某某撞倒,造成郭某某顱腦及胸腔臟器損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臨漳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無事故責任。
另查明,該事故車輛登記在河南省安陽市**公司名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及個人信息證明、社會調查、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2.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和現場照片;3.現場呼氣體酒精單及酒精檢測報告;4.司法鑒定意見書(郭某某檢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車檢);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6、證人張某某證言;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辯解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操作不當,未靠道路中心通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孫建軍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臨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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