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襄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322號
被告人冀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81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鄧州市,住河南省鄧州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襄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襄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冀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8時49分許,被告人冀某甲飲酒后駕駛牌號為豫R****3白色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汽車沿福銀高速公路超速行至襄陽北收費站內(nèi)廣場時被查獲。案發(fā)時,被告人冀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105.08mg/lOOml,系醉酒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測試單、提取血樣登記表、照片、駕駛證、行車證查詢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案卷材料、被告人戶籍信息;2.證人冀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冀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光碟。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冀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冀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冀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冀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傳科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冀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河南省鄧州市**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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